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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001896):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7:01:47 中财网
原标题:豫能控股: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管企业)所管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推动整改落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开展的审计工作,并对所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适当形式和程序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所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适时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并主动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工作范围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审计对象是公司及所管企业。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事项的审计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组织公司及参与所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三)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管企业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重大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七)对公司及所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八)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十)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十一)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对公司及所管企业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进行关注和检查;(十二)对公司及所管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十三)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事项;
(十四)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文件。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现金、实物资产进行突击盘点,而不用事先通知被审计对象。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可能或已经产生浪费、严重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临时制止的建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意见以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七)对可能隐匿、转移、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可以向有关领导提出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 被审计对象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第十六条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有关审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三)要求审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向派出审计人员的审计部门举报、控告审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五)对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第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应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决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门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二十条被审计对象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监督落实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章 审计的组织和审计方式
第二十一条审计的组织
审计工作组织有自行审计和委托审计两种。自行审计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建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部门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其他股东、董事或其委托人组成。需要时,可抽调其他所管企业人员或聘请专家参加;委托审计由审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

第二十二条审计方式
审计方式有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两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安排和所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委托,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主管领导及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临时决定实施审计的事项,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

第八章 审计工作质量要求
第三十三条审计过程中使用审计程序恰当,能够实现审计目标;收集的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所表述的审计事项事实清楚;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准确。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五条审计建议有利于改善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具有增加被审计对象价值的可能性。

第三十六条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业务,审计部门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人力、法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年度考核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等有关部门。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审计工作质量出现下列问题的,视情节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
(一)审计程序不合规,没有实施关键审计程序的;
(二)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三)审计评价不客观,不恰当的;
(四)审计后被审计对象在被审计事项方面暴露出重大问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有证据表明为审计人员没有遵守相关内部审计准则的。

第四十三条审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行使工作职责时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泄密,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在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违规操作,应追究相应责任。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业务,如中介机构不能提供公正合理的服务,审计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依法中止服务合同,必要时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上述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所述行为的,应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于被审计对象有以下行为的,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或处罚的建议:
(一)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威胁、侮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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