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组成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1名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可由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含)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订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工资总额,决定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结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关联交易、赠与或者受赠资产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董事长职责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十二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发出当天会议通知并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第十六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董事提出临时动议,须经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方可提交会议研究。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会议事应遵循友好协商的原则,对重要议题应采取研讨的方式,对有争议的重大事项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留待下次会议议定。本次会议应对上次会议未决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反复研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采取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到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文件。 此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可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前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档案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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