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并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
| 币标明面值。 | 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
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
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减资方
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
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1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1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25%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
|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符合法律
规定前提下,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
| |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
| |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
| |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回购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对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
超过50%或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
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会计估计;
(十五)审议批准重大交易事项,交
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
|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
(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
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
理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不得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和主持。 |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
| |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
日。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
日。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
|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
|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的经
营期限相同。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
前款所称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
运作指引》第3.5.3条规定应当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 | 第八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经董事会
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
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经董事会
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
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经董事会讨
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三)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
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 |
|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决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
人,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
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
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
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 | 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
召集人,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
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
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
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
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
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
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
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
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会监票人 |
| 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
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
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
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
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
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
(五)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以其
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
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
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
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或监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
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
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 |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
(五)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
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
(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
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
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
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
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
| 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
监事进行选举。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
|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
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结束后。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结束后。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
|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
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相关董事应该在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
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相关董事应该在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
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
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的人数占
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
立董事达不到规定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1名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的人
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
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条件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
|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批准决定公司一般交易事
项,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十三)批准决定公司一般关联交易
事项;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
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工资总额,决定工资总
额预算与清算结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
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
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
闭会期间行使除上述规定外的部分职权,
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 上述(一)~(十一)职权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
得以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
剥夺。上述(十二)~(十七)职权,对
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
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
闭会期间行使除上述规定外的部分职权,
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
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提名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
格的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
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
总裁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
集人。 |
| 酬政策与方案。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以下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一般交易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以下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一般交易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资产抵押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
|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20年。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暨新增第一百
三十一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
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暨新增第一百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
| 三十二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
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
| |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暨新增第一百
三十三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
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暨新增第一百
三十四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
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暨新增第一百
三十五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
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暨新增第一百
三十六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
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暨新增第一百
三十七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
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新
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
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均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新
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
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新
增第一百四十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
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新
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
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新
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
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新
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
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新
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
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
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
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
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
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
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后续各章节及条
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
调整顺延。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
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
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
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
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
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
见,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全部外
部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础上,需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
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
策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
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
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
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
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
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
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
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会汇报制定
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
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
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 |
| 过。
……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公司保证
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
下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并需
获得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
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公司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
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未来
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进而对股利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
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 |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但公司保证现
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
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并需
获得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公司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
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未来
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进而对股利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
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
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
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 |
| 分配利润的20%。
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
违反以下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
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 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已向中国
证监会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
|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
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
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
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 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10%
东表决权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或《上海证券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或《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
|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总裁:是指经理、总经理。
(二)副总裁:是指副经理、副总
经理。
(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