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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股份(30055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7:15:58 中财网
原标题:集智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投资部报送信息。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担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个月、前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参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提供基础材料并编制定期报告初稿,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材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初稿,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情况及时披露。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10日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一条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后,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事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意向书、备忘录、政府批文、情况介绍等。

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董事和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立即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稿,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核。

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披露,并将临时报告内容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后,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舆情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舆情情况时,参照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执行。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证券公司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四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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