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智股份(30055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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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7:21:2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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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集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证券投资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其他再融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或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每季度末结束 5个工作日内,或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属单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的关系、证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与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 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附件: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集智股份 公司代码:300553 报备时间:年 月 日
|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 | | | | | | | |
| 序号 | 内幕信
息知情
人名称/
姓名 | 企 业
代码 /
身 份
证号 | 内幕信
息知情
人证券
账号 | 内幕信息知
情人与上市
公司关系(注
2) | 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 | 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
(注 3) | 内幕信息
获取途径
(注 4) | 登记人
签名(注
5) |
| | | | | | | | | |
| 注释:
1、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填写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如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
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
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
使用的条款。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
的姓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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