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00071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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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7:41: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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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投丰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经
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参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3.其他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对前期已经公布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布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
(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对于其中涉及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公司就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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