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国投丰乐(00071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7:41:34 中财网
原标题:国投丰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六)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四项、第五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5、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以下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2、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的,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六)生产经营(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事项:
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3、公司内部经营环境、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技术、资质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等;
4、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5、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战略合作意向书、协议等,对公司盈利或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6、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
(2)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
(3)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变化;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4、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出现与控股股东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
8、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八)其他重大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营业收入、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资本运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公司证券发行、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拟进行资产证券化、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信息;
3、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住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7、主动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8、公司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2、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三)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及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是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的联络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报告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等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对外宣传文件或刊物,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书面报告、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责任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需进行公开披露的,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签发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按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原因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