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浦乐(30152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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