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300230):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八)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九)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需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五章 审计主要内容与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