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炬网络(605398):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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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8:07: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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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炬网络:上海
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
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
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
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
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
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e互动”),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e互动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e互动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
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
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
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e互动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
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e
互动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e互动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
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e互动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e互动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
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上海
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