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603856):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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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8:10: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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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公司定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编写、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二)筹备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信息的采集与沟通工作。组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情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了解公司动态,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观察股市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理投资者关注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投资者对公司关心的信息,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和管理层;
(四)接待投资者。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和行业分析人员保持经常联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股东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五)形象策划。主持公司的宣传画册制作、宣传短片的制作,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六)公共关系建设。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众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公司网上即时披露、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交流园地,在公司网上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八)处理危机事件。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分析师会议;
(八)业绩说明会;
(九)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公司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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