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30036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发放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薪酬和津贴; (二)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者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者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或者津贴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者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者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者职责变化。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聘职务等处罚,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适当时机实施包括现金奖励、股权激励计划等在内的其他奖励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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