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300365):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01:01 中财网
原标题:恒华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3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务,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5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到该秘密被公开之日,不以 5年为准则。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两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1/10 1/3
第二十三条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会议、电子邮件或者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面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长监督执行。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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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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