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300365):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者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已死亡、失踪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者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者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七)对于无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证明的,逾期 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坏账损失核销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坏账损失核销程序如下: (一)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业务部门向财务部提交坏账核销申请报告,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财务部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对确认的资产损失出具坏账损失核销报告,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坏账损失核销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三)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由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七条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坏账损失,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坏账损失,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坏账损失核销金额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价公司遵守坏账核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二条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与人员,公司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者有重组事项,应当继续追偿。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修订意见,最后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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