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300365):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01:04 中财网
原标题:恒华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具体开展审计项目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的财务预算、资金使用、成本费用、资产处置等进行审计监督;
(二)经济活动审计:对公司经营活动、投资决策、合同管理等进行审计评价;
(三)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风险管理审计:对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者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八)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全面或者局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以及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分类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有下列第(五)项情况的人员,如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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