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30036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更正金额达到本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标准的,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者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者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或者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如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公司股价大幅波动等;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者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