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300365):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0%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管理的部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订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者变更。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是证券投资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参与制订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事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订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划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者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表等。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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