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30036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01:06 中财网
原标题:恒华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本制度所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者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十三条其它重大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预报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有关各方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予以公开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或者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者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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