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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30044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05:41 中财网
原标题:汉邦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在会议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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