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60306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披露程序 第五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 12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 10%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二)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 12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委托理财预计产生收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根据前款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笔委托理财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额度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后,公司及子公司如需继续进行委托理财,应在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并完成下一年度委托理财授权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分管领导、董事长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适时向分管领导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四)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的具体手续,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办理相关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负责配合证券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及证券管理办公室,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十七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等均应及时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应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等;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发现存在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风险,或评估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其他风险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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