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60306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05:51 中财网
原标题:宿迁联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下无正文)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