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60306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份修订)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由监察总监分管,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通过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效益提升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财务预(决)算、财务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经济合同的执行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六)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察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监察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监察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察审计的主要权限是: (一)有权签署或会签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 (二)有权依法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内审工作,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三)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到相关单位现场实施审计,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和访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内审人员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选择决定和委派;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五)有权现场审阅在审计范围内、与审计项目目标相关的政策决议、程序文件、报表记录等资料,必要时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六)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七)有权组织召开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项目沟通会;有权列席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召开的经营、管理、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八)有权实地察看、审查实物资产,并就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或内控薄弱点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九)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十)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及董事长,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二)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十三)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四)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监察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察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下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察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监察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报批后应纳入公司整体预算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日常审计程序: (一)监察审计部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内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三)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若遇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电话通知后立即进场审计),被审计对象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审计。 (四)审计人员进场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六)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建议。 (六)现场审计及资料收集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内审报告初稿。 (七)将内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对象沟通,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及补充的资料信息,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定稿,报告应客观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定稿的审计报告,提交给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若有异议,应在 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审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由监察审计部汇总资料后报董事会决定是否同意复审。如需复审,由董事会另行安排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九)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批后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必须予以执行。 (十)监察审计部有权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内控审计程序: (一)了解被审计对象组织架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以及执行情况; (二)审阅各种相关文件,了解内部各项制度,取得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信息;(三)在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有一个初步认识的基础上,找出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并对内部控制风险做出初步评价,对控制点进行分析; (四)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对公司及各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应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以上人员在任期中每 3年度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应充分运用任期责任审计的成果,除董事会特别要求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依据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工作流程来评价被审计对象在任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四)审计实施的程序与日常审计相同。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程序: (一)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监察审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经批准监察审计部有权进行专项审计;有权对工程及维修项目预算、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专项审计。 (二)专项审计不包含在年度审计计划内,可因发生重大事件、举报等原因由董事会审批决定立项。 (三)专项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项审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除监察审计部人员外,可邀请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外部机构人员参加。 (四)专项审计工作组成立后,应立即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实施的程序与日常审计相同。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内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监察审计部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临时借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前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四条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工作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内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执行内审工作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没有利害关系,当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根据业务需要,监察审计部可以从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临时借调人员,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得违背独立性的要求。必要时,监察审计部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对工作中接触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对积极配合内审工作、对内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的单位及人员,监察审计部可对其通报表扬。对拒不配合内审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监察审计部有权对其采取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三十条对内部审计中主动提供重要线索的公司内部员工、实名举报人,根据实际情况,监察审计部可以向公司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内审人员、检举揭发人员打击报复的,不论其职位高低,根据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审人员给予奖励。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审人员,立即停止其职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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