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601199):江南水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16:05 中财网
原标题:江南水务:江南水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 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 益。(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披露或澄清、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职责: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做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 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聘。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执行。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 任。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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