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运电路(603920):世运电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16:16 中财网
原标题:世运电路:世运电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六)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地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三节 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当公司知悉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其他重大事件的内部通报流程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须于信息公开披露后,并报告相关人员;
(三)相关人员应当将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并通报监管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董事会秘书根据前项规定完成向监管部门的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四)董事长签发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

第四十七条 在符合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人员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负责人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市规则》所述的购买、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涉及《上市规则》所述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长签发。

第五节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节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传播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密责任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七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应遵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文件、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赔偿损失、降职、解聘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关联人,是指《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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