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运电路(603920):世运电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20:57 中财网
原标题:世运电路:世运电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遵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申报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八条涉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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