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运电路(603920):世运电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五)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1、前款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拟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由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事项;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破产; 7、设立子公司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1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15、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5、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6、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7、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制度第二章的重大信息能够及时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董事会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电子邮件形式; (五)口头形式; (六)会议形式。 信息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予以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选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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