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运电路(603920):世运电路利益冲突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监高。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定义及常见的情形 (一)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高在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利益冲突包括以下情形: 1、董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1)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2)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2、董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1)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2)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高或其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3、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1)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2)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高或其关联人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第二章 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公司的董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处理。对于公司的董高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包括且不限于:1、个人投资,公司董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投资或入股。 2、关联交易,公司董高所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界定。 公司董高及其关联方应尽量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 3、职务行使,公司的董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担任董监高或咨询顾问职务,以避免在其行使职务时产生职责冲突。公司的董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地位以获取私人利益或相应的机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公司的董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礼金,公司的董高不得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其业务决策和独立判断的礼金,也不得允许其关联人接受或付出该类礼金。公司禁止接受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礼金,如无法拒绝,应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上交指定部门。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为利益冲突的领导部门,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受理公司董高的利益冲突声明及利益冲突申报工作;(2)公司董事会管理、保存公司董高的利益冲突声明及利益冲突申报表;(3)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检查并判断公司董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4)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违反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董高的处分。 第六条公司董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部门对公司董高的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审批,对于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相关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应将利益冲突申报表存档,同时,将批示结果反馈给申报人。 第八条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处理,公司董事会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九条如果公司董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咨询公司董事会,并向公司董事会介绍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 第四章 违反利益冲突的处分 第十条公司董高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或违反规定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则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高已经因利益冲突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时,需进行必要的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申报表 一、利益冲突的申报 本人知悉,如本人或关联人拥有与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有业务往来或竞争业务的任何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利益,须向公司申报。本人现申报在履行公司赋予的职务时存在/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 (1)本人或关联人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拥有利益,该公司为:(2)本人或关联人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拥有利益,该公司为:(3)其他存在/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 申报人(签字): 部门及职务: 申报日期: 二、利益冲突事项审批 针对上述申报人申报的利益冲突事项,通过研究,现做出如下决定:1、申报人应于【】天内消除该利益冲突。 2、公司能接受该利益冲突的影响,申报人无需做出任何改变。 审批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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