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其他有关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 | 
|  |  |  | 
|  | 规定,制订本章程。 |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三条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
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苏政复[2003]60号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2020
0750510851E。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
同意设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苏政复[2003]60号文)批准,以发起
方式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
510851E。 | 
|  |  |  | 
|  |  |  | 
| 3 |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4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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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 |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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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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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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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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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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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由十五名股东发起设
立,分别是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荣宜、冯永
朝、程颐平、张亚军、杨伊南、张满英、钱
苏、陶新如、王建林、吴振南、傅梦琴、孙
锦治、徐永兴。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
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 | 第十九条 公司由十五名股东发起设
立,分别是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荣宜、冯永
朝、程颐平、张亚军、杨伊南、张满英、钱
苏、陶新如、王建林、吴振南、傅梦琴、孙
锦治、徐永兴。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
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 
| 11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 
|  |  |  | 
|  |  |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12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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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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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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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本
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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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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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  |  |  | 
| 18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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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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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0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  | 
| 21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  |  | 
|  |  |  | 
| 22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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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23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  | 
|  |  |  | 
|  |  |  | 
|  |  |  | 
| 24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5 |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6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  |  |  | 
|  |  |  | 
|  |  |  | 
|  |  |  | 
|  |  |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27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 
| 28 |  |  | 
|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29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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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
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
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
依法追究其责任。
由于董事、经理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
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
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相
关董事、经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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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0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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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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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31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
对于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责任人,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
的处分。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对于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责任人,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
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  |  | 
|  |  |  | 
| 32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  |  |  | 
|  |  |  | 
|  |  |  | 
|  |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  | 
| 33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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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35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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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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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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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7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  |  | 
| 38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  |  | 
|  |  |  | 
| 39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  |  | 
|  |  |  | 
| 40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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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1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42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  |  | 
|  |  |  | 
|  |  |  | 
| 43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  |  | 
| 45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 
|  |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46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47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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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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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49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 
|  |  |  | 
|  |  |  | 
|  |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 
|  |  |  | 
|  |  |  | 
|  |  |  | 
| 50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51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  |  | 
|  |  |  | 
| 52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53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54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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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权的2/3以上通过。 |  | 
| 55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57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 
|  |  |  | 
|  |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  | 
| 58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  |  | 
|  |  |  | 
| 59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如
下: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临时提案的,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提交召集
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
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如下: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的,应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提交召集人。提案中
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
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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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
监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
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
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
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
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
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
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
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
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
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
内召开。 |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
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
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当选
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
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
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
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
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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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  |  | 
|  |  |  | 
|  |  |  | 
| 61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  |  |  | 
|  |  |  | 
|  |  |  | 
| 62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  |  | 
| 63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
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64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
就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会设置、任期、基
本任务和职责等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党委会成员为三至七人,其中党委书记一 |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会设置、任期、
基本任务和职责等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
行。党委会成员为五至九人,其中党委书记 | 
|  | 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党委会
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的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委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通过法定程序可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董事
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 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党委
会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通过
法定程序可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
般由一人担任。
…… | 
|  |  |  | 
| 66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会围绕把方
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并发挥作用。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会围绕把方向、管
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并发挥作用。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
…… | 
|  |  |  | 
| 67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 
|  |  |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68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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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9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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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0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71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  |  | 
|  |  |  | 
|  |  |  | 
| 73 | ——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4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75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可以
参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76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3名,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1名。 | 
|  |  |  | 
|  |  |  | 
| 77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 |  | 
|  |  |  | 
|  |  |  | 
| 78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者罢免。 |  | 
|  |  |  | 
|  |  |  | 
| 79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并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
司相关制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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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 —— | 
|  |  |  | 
|  |  |  | 
|  |  |  | 
| 81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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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2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  |  | 
|  |  |  | 
| 83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84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85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 
|  |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传真等
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或其
他书面的通知方式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三日。 | 
| 86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事项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
能实施: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三)对外担保事项;
(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
交易;
(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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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87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88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 
|  |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  | 
|  |  |  | 
| 89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  |  | 
|  |  |  | 
|  |  |  | 
| 90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 
|  |  | 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91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 
|  |  |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92 |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93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
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六条第(四)~(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95 |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  |  |  | 
| 96 | 第一百三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97 | 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第一百四十九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98 | 第一百三十九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 99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1 | 第八章 监事会
…… | —— | 
|  |  |  | 
|  |  |  | 
| 102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 
| 103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 
|  |  |  | 
|  |  |  | 
|  |  |  | 
|  |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 
| 104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  |  |  | 
| 10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  |  |  | 
|  |  |  | 
| 106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107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08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 
|  |  |  | 
|  |  |  | 
| 109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110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11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12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  |  | 
| 113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等
形式进行。 | —— | 
|  |  |  | 
|  |  |  | 
|  |  |  | 
| 114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15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116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  |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17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119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20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21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122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123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124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25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  | 
|  |  |  | 
| 126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 
|  |  |  | 
|  |  |  | 
| 127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128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  |  | 
|  |  |  | 
| 129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  |  | 
|  |  |  | 
|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130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  | 
| 131 | 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  | 
| 133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 
|  |  |  | 
|  |  |  | 
|  |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于”不含本数。 | 
| 134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根据新《公司法》将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