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南水务(601199):江南水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审计中心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差错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