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601199):江南水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服务投资者和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及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如涉及国家秘密,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对来访机构和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过程中应加强保密教育与提醒,并避免单人接待方式。对外提供资料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1:承诺书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1 承诺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依据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界发布或提供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 六、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经本机构(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机构):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人(自然人):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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