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601199):江南水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21:08 中财网
原标题:江南水务:江南水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八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知情人名单□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 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