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603227):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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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31: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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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雪峰科技:新疆
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疆
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
雪峰科技
股票代码:603227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目 录
议案一:新疆
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
议案二:新疆
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8
议案三:新疆
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 议案四:新疆
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2
| 序号 | 公司章程(2025年3月修订)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
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
发起人,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由原新疆雪峰民用
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
为发起人,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 |
| | 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6500002286626765。 |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286626765。 |
| 3 |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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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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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销售;地爆器材回收利用。一
般经营项目:化工生产设备制造,仪
器仪表、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销售;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民用爆破器材生
产、销售;地爆器材回收利用。一般经
营项目:化工生产设备制造,仪器仪
表、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销售;停车 |
| | 停车场;房屋租赁;装卸;劳务管
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计算机系
统服务和软件开发。 | 场;房屋租赁;装卸;劳务管理;货物
与技术的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和软
件开发。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
终核定的为准。 |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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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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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九条 上述各发起人均以新疆雪峰
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出
资。 | 第二十条 上述各发起人均以新疆雪峰
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出
资,已于2011年12月26日全部缴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3,70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1,692,689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71,692,689股,均为普通股。 |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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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1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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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
| |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7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8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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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0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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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2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
|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23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 |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4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
| | |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5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6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27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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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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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
| | |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9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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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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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 |
| |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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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不足6人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3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6人时);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32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
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
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
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
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
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
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
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
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
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
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
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
| | | |
| | | |
| 33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
| |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4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
| | | |
| |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 |
| 36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 37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 |
| | | |
| | 表决程序。 | |
| 38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 39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提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40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 | |
| 41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42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 | |
| 43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44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45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46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
| | | |
| | | |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47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
相同。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 48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 | |
| | | |
| 49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
| | | |
| | | |
| |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
| 50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5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52 | 第八十条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
| |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53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54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
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
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
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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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
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
| | | |
| | | |
| | | |
| 55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56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
| 57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
| | | |
| | | |
| |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58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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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59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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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60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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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61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
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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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 |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三年内仍然有效。 |
| 63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64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65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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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
职工代表董事 1名,设董事长 1人,副
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67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