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矩技术(92020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矩技术”“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青矩技术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青矩技术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 3月 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2号),同意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 年 6 月29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 9,182,298股,发行价格为 34.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9,084,855.5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 295,688,629.08元,已于 2023年 4月 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266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运用、变更和监督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薪酬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此类支出。因此,募投项目相关的人员薪酬费用不能直接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 2、募投项目发生的其他项目费用。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办公租赁费、项目投标及中标相关服务费,根据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交易对手方要求,上述费用必须由公司基本账户或合同签约主体账户进行支付,因此无法直接通过募集资金账户支付。 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出,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对于募投项目发生的人员薪酬费用和需要使用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其他支出,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财务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需置换的金额,提出置换付款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3、财务部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台账,台账中记载了需置换的支出明细及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并按月发送保荐机构备查。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配合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六、相关审计程序 2025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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