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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洁科技(002635):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0:15:43 中财网
原标题:安洁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控股子公司(或称“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过半数席位的子公司;
(三)公司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含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以下统一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从而强化公司在资产处置、业务经营、财务运作、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方面对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通过对子公司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服务和考核,实现对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高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薪酬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股权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管理人员出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公司对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有授权管理范围的,被授权人员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管理职责,并按授权范围承担管理责任。以上派出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长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子公司贯彻落实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各项权益;(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应事先向公司报告,需由公司先行审议或决策的,须按照决策权限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或决策后,子公司方能履行决策程序;子公司决策过程中,由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决策意见进行表决。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所有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报酬由公司考核确定,由所在子公司发放。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经营计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以及自身业务特征、经营情况,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如销售计划、利润计划等,以及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年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五)新产品开发计划;
(六)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接受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应对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发生非日常经营性资产购买或者出售、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或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可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但在审议之前,应当接受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子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先向公司报告,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须报公司审批。在公司审批后,由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按照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任何人无权以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担保实质的法律文件,包括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或子公司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子公司具体情况制订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报经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

子公司应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基础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效地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三)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审批;
(四)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在权限范围内,就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进行审批;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三)贷款及其他形式筹资管理制度;
(四)预算管理制度;
(五)成本管理制度;
(六)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制度;
(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八)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财务支出的不当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直接向公司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董事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向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与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保持一致,并应遵循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管理制度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预算、营运报告(如需)、产销量报表(如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关联交易及关联往来、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各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分析报告)并在季末、半年末、年末的次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公司。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财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经济效益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审计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三十八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公司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营目标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净利润等方面,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全体员工。年底根据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形进行奖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基本义务:
(一)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需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四)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五)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大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同时通知公司证券部。如该决策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必须在公司批准后方可交子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不得擅自决定应由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对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告知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其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议的有关议题;在其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按公司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将下述文件存档并同时报送公司存档。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证券部存档。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1、股东会决议,公司证券部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2、董事会决议,公司证券部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三)重大事项档案:
1、募集资金项目;
2、重大合同;
3、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公司总结报告等;
4、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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