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并修订《公司章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一条为了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
司章程。 | 第一条为了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
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商务部关于设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
司……营业执照号210100400011712。 | 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1007310057103。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 | 第十一条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 
|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二十条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
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二十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须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 
|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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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
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 删除 | 
|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
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 
|   | 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四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九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上述规定。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 
|   |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在公司发行证券过程
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
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章程第
四十二条前述规定的限制。 |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 删除 | 
|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
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
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
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
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以公司的名义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 
|   |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个项目对外投资、收购和出
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
事项;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单个项目对外投资、收购和出
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中有关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 
| 新增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50% 500
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0% 5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五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
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
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
告并公告。股东大会应当建立内容完整的议事规
则,以确保股东大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五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报
告过去一年的监督情况,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 删除 | 
|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
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它重
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   |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新增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删除 | 
| 第五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
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10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六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10
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 
| 第七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除职工监事
外)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七)公司发行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
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
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第
八十七条规定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
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
详细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过半数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 
| 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九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为自然人,董事并不必须
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非因换届更换时,一年内更
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的名额为1人。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 
|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
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
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
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 
|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或已失去商业价值时止。 |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2年。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制度应明确中
小股东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监督、质询和罢免
权。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
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
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
的权限,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为限。其中,
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如下:
(一)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
签批后执行;
(二)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
(三)单个项目投资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同意,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其他对外投资项
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
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 对外提供担保。关于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权限
如下:
(一)单项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
长签批后执行;
(二)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拟定方
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当
回避表决;
(四)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
5%
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应当有被担保方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意
见书。 |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在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
30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4 12
()在连续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
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需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 
|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
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第三节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本公司经营目标
和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和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 
|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
兼并、收购或其他募集资金安排)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对各类主营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八)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
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审议境内外分支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审议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十二)审议信息技术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
规划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 |   | 
| 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
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
(十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
人选并审查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
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
计划,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和审查
本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
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二)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
水平拟订和审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
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和行为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
(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   | 
| 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审议、监督执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
有效激励与约束作用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
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监督本公司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除外)的绩效考核及薪酬
水平评估;
(七)检查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
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
等赔偿按有关合同条款决定;若未能按有关合同
条款决定,有关赔偿须合理适当;
(八)检查及批准向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
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安排按
有关合同条款决定;若未能按有关合同条款决
定,有关赔偿须合理适当;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十)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
或监管限制所限不能作此汇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在财务部门领导之下,也不与财
务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临
时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送出。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
预留的传真号接收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短信方式送出
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
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
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 |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四
条……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条……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劳动管理 | 第十章劳动管理 | 
|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为准。 |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实质内容不变,其中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修订后,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依次顺延。《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