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30092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包括: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二)效益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三)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的管理机构,承担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职责;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及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及津贴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职务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由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经营业绩等综合评定薪酬。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及津贴的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及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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