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3009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将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投资者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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