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30092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相关权责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6名,设财务总监1名。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控制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权限: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 总经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而造成后果的,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度、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五)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七)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企业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报。 第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九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应当事先主动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下列事项:(一)对未达到《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标准的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决定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应到会人员本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证券部做好会议决议,并由参会人员签字,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决议上记载说明性发言。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公司证券部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回。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涉及信息披露工作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文件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经营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合同执行情况; (五)重大项目投资和进展情况; (六)需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工作报告;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经营、财务、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报告,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及时报送董事会,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的长效机制,可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运用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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