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30092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经营活动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十条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重大投资、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与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因承担前述职责,内部审计部门有以下权限: (一)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委员会确认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在履行职责时,审计部门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或要求提供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2、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章程、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岗位职责、权限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3、财务与非财务信息资料,包括预算、预测、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收入、价格、数据图表资料及报告等; 4、相关业务合同、协议、执行效果、结案报告、支付凭证、发票等;5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访谈,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五)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或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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