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600409):公司筹融资管理办法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筹融资管理办法 (2025年 10月修订) 为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融资行为,防范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保障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筹融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应遵从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用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贷款的借入和归还工作,避免贷款逾期、拖欠利息及罚息的发生。 第六条 筹融资事项和额度的批准权限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年度财务预算,制订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在此范围内签批办理。 超出年度筹融资计划的融资事项或额度,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融资合同或相关协议,需经融资部、财务中心主任、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条 各子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须列入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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