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600409):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它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其他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产生以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式样见附件),将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作日内交证券部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登记表 附件: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分别 记录。 注2:填报内幕信息获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写内幕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登记表 内幕信息接收单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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