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60388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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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1:11: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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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老百姓:《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二)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社会灾害、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对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并获得省级民政厅与省级税务局批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捐赠,如涉及关联交易,将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审批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或净资产0.15%(两者取孰低)的,由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或净资产0.15%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或净资产0.3%(两者取孰低)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对外捐赠金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裁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八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公司证券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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