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300594):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附件1),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均不得转让。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权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限内的;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况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在计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2)。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 编号(董事会秘书填写):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编号(董事会秘书填写): 公司董事会: 通过申请及董事会确认,本人进行了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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