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600096):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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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1:55: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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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云天化: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同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客
观地说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六)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分为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相关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重大事件:
(一)股东会通知、决议,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
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相关规则公告。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之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中“重大交
易”和“关联交易”为《证券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需对外公告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四)项“其他重大事件”是指除
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有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
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相关临时公告指引执行;没有指引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及个别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六)董事及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应承担
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及个别责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
(五)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
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
体的披露事务;
(六)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外界
发布、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及个别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
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
司向外界发布、披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应承担
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
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以
下职责:
(一)负责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的编制工作;
(二)统一办理所有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相关知情人员
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五)拟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八)处理投资者、机构调研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
(九)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四条 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的职责: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负有信
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是其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重大信息管理相关制度,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3.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收购、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
大事件;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应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
回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须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制作披露文稿,
并执行再复核;
(三)根据拟披露信息的重要性,拟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长审批;
(四)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方
式,报送审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
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以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或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
券监管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准备相关临时报告文件初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披露;其他临时报告根据重要性,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后披露,必要时董事长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拟披露的临时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须根
据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数据。有编写任务和要求的,须按期完成。所提供的纸质或电子文档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数据前后一致,格式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若公司内部局域网上、内部刊物上或其他信息载体
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或消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二条 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或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相关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的管理制度,公司可暂缓披露该信息。公司应根据相关内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沟
通与协调,协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媒体的沟通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的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等,做好登记;负责咨询电话接听工作,对于投资者、证券投资机构等对公司提出的咨询问题,按照公司已经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认真解答;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
研、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信息披露范畴的信息,非指定媒体披露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向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分公司、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在媒体上登载
宣传文稿,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分公司、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
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采访中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涉及了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须拒绝回答。
第五十六条 每年定期报告公告前 30天内,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天内,一般不接受有关当期经营情况的媒体采访、投资
者或机构调研、不举办新闻发布会和投资者见面会。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集信息披露资料,按公司档案管理
制度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应归档保管的信息披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
(四)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五)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批登记档案。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报送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
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
司按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上级管理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应要求其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信息资料涉及信息披露范畴的内
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
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管理内
幕信息和知情人。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
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发出的通
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以及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
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进行处分的,须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上市
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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