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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化(600096):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1:55:56 中财网
原标题: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工作变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因辞职、工作
变动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公司工会
规定方式决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离任之后的12
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
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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