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30083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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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2:56:2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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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产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市
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
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2
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三)提出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
(四)本细则或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其他根据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召开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快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告知委员会成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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