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30083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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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2:56: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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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产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
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5
第二节定期报告.............................................................................................................................6
第三节临时报告.............................................................................................................................8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19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23
第五章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23
第六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25
第七章信息保密...................................................................................................................................25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7
第九章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27
第十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28
第十一章涉及公司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8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28
第十三章附则.......................................................................................................................................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
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
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
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本制度本章节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定期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正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医疗器械项目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情况,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于注册申请中的、涉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注册所处的阶段、进展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申报
创新医疗器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销售额前十大产品,已获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注册证有效期,并注明是否为报告期内新注册、变更注册或者注册证失效;
(三)公司采取特定商业模式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医院合作共建大型医疗设备、体外诊断试剂与仪器闭环销售、设备投放耗材盈利、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与医院收费分成等,应当详细说明该商业模式的特征。
(四)报告期内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国家级、省级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的中标情况,包括产品名称、中标价格、医疗机构的合计实际采购量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明确对医疗器械研发、临床试验和注册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的会计政策并予以披露,明确在不同销售模式下对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政策并予以披露。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对应的制度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款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和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中重要产品的首次注册或者变更注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或完成临床试验;
(二)已披露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如发生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终止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进入
创新医疗器械审批流程;
(四)在审评过程中被责令退回注册申请;
(五)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销售额前十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医疗器械研发、注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进入注册程序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美国或欧盟实施医疗器械注册时,应参照境内注册程序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披露前述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医疗器械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等;(二)该医疗器械目前所处的注册审批阶段,以及后续所需的审批流程;(三)同类医疗器械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医疗器械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销售及使用情况等);
(四)该医疗器械研发、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或销售额前十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再申请续期,被吊销、注销或者到期失效的;
(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或销售额前五大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大幅下跌,下跌幅度较年初超过30%的;
(三)公司主要产品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属于《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和二级的产品召回、出现较大范围的媒体质疑和安全投诉;
(四)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被提起重大专利侵权诉讼,市场出现新的产品或者技术路线且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为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中标进入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该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
(二)该产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三)该产品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中标价格、采购数量及采购区域;(四)该产品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对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未中标集中带量采购的,应当在相关中标结果公布后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4号指引》中个别条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九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临时报告遵循以下程序:1、在履行完相关审议程序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文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2、经董事长审批后,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
(二)除第(一)项外,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事项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2、董事会办公室协同各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临时报告文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3、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4、经董事长审批后,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形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悉重大信息、重大事件等需要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如上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按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如需履行审议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审批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1、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相关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二)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1、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4、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报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2号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
第六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有)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七十五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出具保密承诺函,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七十八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九条公司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等为公司重要的、敏感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在上述信息公开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上述信息,不得就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对外发表预测意见,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等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因工作需要确需涉及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指标为准。
第八十条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先期投入、盈利预测等为公司重要的信息。在上述信息公开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的业务,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并应将该等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等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八十四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10
保管期限不少于 年。
第十一章涉及公司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定其主管的事项范围中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其部门或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需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八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知悉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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