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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3008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2:56:31 中财网
原标题:新产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责任义务,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并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说明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拟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离职后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规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承诺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拟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并提供解决方案;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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