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600798):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2025年10月11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10月17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在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幢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2】人,代表股份【581,566,6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76,335,9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3】人,代表股份【5,230,6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监高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并重新制定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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