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600375):汉马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及时归集,加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八条 公司将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执行情况列入公司对其部门和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界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主要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 (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三)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五)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政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七)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受到法院裁定禁止其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行政处罚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八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也应当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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